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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1-06-26 04:48:33 文章来源:

两高一部发布通告敦促在逃人员自首!5种情形可视为自动投案(附全文)
来源:梅州市公安局

公安部新闻发布会现场


    记者从7月2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印发《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》。通告规定,在逃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犯罪情节较轻的,可以依法免除处罚。

    通告规定了5种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:一是由于客观原因,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投案,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;二是犯罪后逃跑,在被通缉、追捕过程中,主动投案的;三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,或者正在投案途中,被公安机关抓捕的;四是经亲友规劝、陪同投案的;五是亲友主动报案后,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。通告同时规定,在逃人员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
   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表示,通告具体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期限以及投案自首、立功的情形。凡是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逃人员,都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投案自首,犯罪情节较轻的,可以依法免除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司法实践中,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,检察机关还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。对于执迷不悟,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,将依法惩处,绝不姑息。

   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,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司法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坚决打击惩治各类违法犯罪;同时,将始终秉承法治精神,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线索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发动,希望被通缉的在逃人员放弃侥幸心理、主动投案自首。

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
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


   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依法惩处犯罪行为,维护社会安定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同时给在逃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(以下统称“在逃人员”)改过自新、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特通告如下:

    一、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犯罪情节较轻的,可以依法免除处罚。

    二、由于客观原因,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,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。犯罪后逃跑,在被通缉、追捕过程中,主动投案的,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,或者正在投案途中,被公安机关抓获的,视为自动投案。

    三、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。经亲友规劝、陪同投案的,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,视为自动投案。

    四、在逃人员有检举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,以及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,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,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    五、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,珍惜机会,尽快投案自首,争取从宽处理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,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。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、交通工具,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,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。经查证属实,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六、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、信息的公民,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。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。对威胁、报复举报人、控告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
2019年7月23日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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